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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下调,对税收有什么影响?

夏天 一池秋水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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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正式发布。

其中,备受瞩目的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利率的4倍,参考央行LPR报价的四倍,大概在16%左右,取代原《规定》中“以 24%和 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下调,对税收有什么影响?













01.

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下调多少?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原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新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02.

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本规定施行后(2020年8月20日),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可见,从8月20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无论借贷行为发生在什么时间,都按照LPR的四倍执行。


各月LPR数据



03.

民间融资如何缴税



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缴纳。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执行3%的征收率。(2020年12月31日前,征收率为1%,湖北地区免税)

同时,需要随征城建税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取得的民间借贷利息收入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一是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要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二是直接按照全部利息收入适用20%的比例税率,没有任何扣除项目。




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下降,民间借贷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预计有所下降,应纳税额减少。





04.

民间借贷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注意事项:一是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二是还需要符合借款费用税前扣除的其他要求(略)。




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下调,但是仍高于银行同类同期利率,对于民间借贷税前扣除金额并无影响。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全文请“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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